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对于我司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的范围?若作为政策试点纳税人后,存在往期销售纺织半成品未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该批纺织半成品是否可以追溯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