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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

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

留言时间:2019-08-16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我司为纺织加工企业,于2017年7月31日后成为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试点纳税人,对于我司销售纺织半成品是否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政策的范围?若作为政策试点纳税人后,存在往期销售纺织半成品未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该批纺织半成品是否可以追溯抵扣进项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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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广西税务12366答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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