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3
纳税人所属地
广西
问题内容
先问一下专票开票地址对方单位少开了大楼名称,可以进行抵扣吗?比如单位地址是XX市XX区xx路xx楼xx层,现在开成XX市XX区xx路xx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求,需要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故您取得的专票需要退回重开,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