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玉林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08: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玉林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一稽处〔2021〕2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税一稽罚〔2021〕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玉林市一环北路590号
联系电话:XXX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21年 1月21日
附件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玉市税一稽罚告〔2020〕1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一稽处〔2021〕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玉市税一稽处〔2021〕2号
玉林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11月5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营业成本
1.取得虚开发票多列成本
(1)取得发票情况
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11月取得济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2320,发票号码为NO:43669300-43669302,金额295606.93元,税额8868.21元,价税合计304475.14元。2019年初你单位发现济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问题,将合同作废发票退回。
(2)购买货物情况
该批货物由你单位工程部负责,现你单位已取消工程部,已无法提供收到货物的证据。
(3)交易资金情况
经查实, 你单位已将合同作废发票退回,未付款给济南芳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将收到的发票退回给济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将货款支付给济南芳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但仍将该笔货物的货款304,475.14元列入2018年成本中,在2018年11月30日第5号记帐凭证反映为,借:主营业务成本4549769.1元,贷:工程施工-材料成本4549769.1元(你单位取得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涉及的成本304475.14元包含在材料成本4549769.1元中)。造成多列主营业务成本304,475.14元。对你单位未支出但列支成本304,475.14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你单位该笔业务未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其购买货物成本不予税前扣除,你单位多列支营业成本304,475.14元,故应调减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04,475.14元。
2.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
你单位2018年帐载主营业务成本9,319,782.68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金额为9,438,502.68 元,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118,720.00 元。对你单位申报营业成本比账载营业成本多118,720.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你单位多列支营业成本118,720.00元,故应调减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118,720.00元。
以上,你单位2018年共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423,195.14 元,应调减该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423,195.14 元。
(三)管理费用
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账载管理费用175,176.90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金额为189,546.90 元,多申报管理费用14,370.00 元。管理费用申报金额比账载金额多14,3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你单位多列支管理费用14,370.00元,故应调减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管理费用14,370.00元。
(四)财务费用
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账载财务费用188,622.48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金额为186,084.81元,少申报财务费用2,537.67元。针对你单位财务费用申报金额比账载金额少2,537.67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你单位少列支财务费用2,537.67元,故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财务费用2,537.67元。
(五)业务招待费
经查实,你单位2018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反映发生业务招待费3380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你单位账载业务招待费3,380元,未进行纳税调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准予税前扣除限额为5202.17元,按实际支出60%扣除额为2028元,5202.17元>2028元,准予扣除202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2元。。
经结算,核实2018年营业收入10,404,341.15 元, 营业成本9,015,307.54 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4,942.43 元,管理费用175,176.90 元,财务费用188,622.48 元,营业外收入3,596.61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352.00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85,240.41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6,860.94 元。本期应纳税所得额868,379.47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217,094.87 元,减免所得税额130,256.92 元,已纳所得税43,200.00 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3,637.95 元。
二、 处理决定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3,637.95元。
(二)加收滞纳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玉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