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广西  >  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5-12 1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百市税三稽罚告〔2021〕4号

靖西市XXX企业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XXX,注册经营地址:靖西市XXX):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发现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向北京X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投XXX(北京)投资有限公司、XXX实业有限公司、北京XXX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XXX(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已作废1份),金额194650.21元,税额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二)处理及依据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XXX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194650.21元,税额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即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1;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3-00643216;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60),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拟处10万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Ο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