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广西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7 1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1〕1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8号
电话:0772-2082975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二稽通〔2021〕1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桂税二稽通〔2021〕17号
广西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事由:
广西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因逃避缴纳税款应承担缴纳税费及滞纳金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追缴你单位以下款项:税费合计67,785,393.48 元(其中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并自上述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二稽处〔2020〕59号)公告送达你单位,公告期限已满30日,但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任何税费及相应税款的滞纳金。
截止2021年4月26日,你单位尚欠税费合计67,785,393.48 元(其中增值税60,977,345.12元,企业所得税3,199,294.43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557,184.25元,教育费附加1,830,941.80元,地方教育附加1,220,627.88元)以及相应税款的滞纳金。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江区税务局将上述尚欠的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