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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案!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2 16: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靖西市XXX企业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1XXX5MYHTJ8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三稽罚〔2021〕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302号  

电话:0776—62159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 月18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百市税三稽处〔202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市税三稽罚〔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三稽处〔2021〕4号

靖西市XXX企业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XXX5MYHTJ8X,注册经营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向北京融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投金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融许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惠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天利日昱(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已作废1份),发票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融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即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1;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3-00643216;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60),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市税三稽罚〔2021〕1号

靖西市XXX企业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4510XXXYHTJ8X,注册经营地址: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向北京融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投金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融许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惠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天利日昱(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已作废1份),发票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融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即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1;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13-00643216;发票代码4500162160,发票号码00643260),金额合计194650.21元,税额合计5839.49元,价税合计200489.70元。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10万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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