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承诺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8-02 11: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承诺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最小颗粒度) | 事项类型 | 行政相对人信用条件 | 可承诺审批的申请材料 | 作出决定方式 | 是否有特殊程序 | 事后核验方式 | 失信处理办法 |
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公共服务 |
1.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纳税信用不为C、D级 2.纳税信用为M级的纳税人,其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应为A级 |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2.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6.《发票领用簿》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撤销注销登记,并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2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增量房(一手房)交易申报 | 公共服务 | 无 | 个人住房查档证明材料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对虚假承诺造成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及处罚 |
3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 公共服务 | 无 | 个人住房查档证明材料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对虚假承诺造成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及处罚 |
4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无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