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近期热点问答(4月26日~5月9日)
广西税务12366 2022-05-10 18:10
一、个人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显示应补税300元,但是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我还需要补缴该笔税款吗?
答:如果您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情形,那么,您在202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提交申报后,选择“享受免申报”,无需补缴该笔税款。
二、上半年无房而租房,下半年贷款购买了住房,能否上半年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下半年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三、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而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四、我使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买了一套住房,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也是贷款购买而且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企业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还有效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七、什么样的企业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八、什么样的企业是生活性服务业?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