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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年终奖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2019年年终奖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关于2019年年终奖有三个问题咨询:1、2019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12月发放和在2020年1月发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上有何不同?税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一条款是否继续适用2019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因为我从总局网上看到国税(2005)9号文的第二条已失效,而网上有人说这一条款仍然有效,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我们代扣员工税款的正确与否。3、如果该条款仍然有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不是指应付工资扣除了“三险一金”后的税前工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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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5〕9号文 第二条废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国税发〔2005〕9号文第六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9年和2020年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可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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