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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缴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缴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农业合作社为农业企业提供生猪代养服务,农户为农业合作社的雇员,具体从事代养工作。农业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规定,第一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的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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