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业主,3号我去报税,然后交税。交税时被告知交税税额比以前高,还被告知以后个人经营所得税没有起征点,只要开票就需要交税。我想问问连国家个人所得税都5000为起征点,之前个人经营所得税起征点为30000,为什么现在没有起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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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3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针对的是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