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19-12-2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土地位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性质工业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请问可否适用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这条免税政策。
另外对于”直接从事“和”专业用地“如何解释?请明确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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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为(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没有其他文件进一步明确,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性质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