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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印花税计税基础

09-29 我要评论

印花税计税基础

留言时间:2019-12-2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大型贸易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企业,公司业务绝大多数为购销业务,请问购销业务产生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购进和销售金额之和的70%为基数计算交纳该类业务的印花税?如若可以,需要履行何种程序和准备哪些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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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三、根据《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43号)的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在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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