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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如何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09-29 我要评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如何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在产品成本构成较为复杂,能否用非正常损失时点在产品成本扣除人工费用(均为本公司自己人员)扣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基数,按高税率13%计算。

此部分残值的计算为评估公司按再加工后产品价格倒算。

还是可以根据公估报告出具的估损金额扣除残值后按高税率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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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因此,如您单位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情形且已抵扣,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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