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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进口设备直接卖给非营利性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进口设备直接卖给非营利性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商贸公司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设备,卖给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开给医院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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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暂不清楚您进口何种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不清楚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销售设备为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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