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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旅游公司对外销售旅游服务及对外采购运输服务印花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旅游公司对外销售旅游服务及对外采购运输服务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对外提供旅游服务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需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

2.开展业务过程中,第三方运输公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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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项建议您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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