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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地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地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与机构所在地(南阳市高新区)为同城不同区,现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局让企业所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拿不出任何文件,说是市局征管科科长开会说的,必须这样执行),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否则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并处罚,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给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种,从2019年10月1日起了开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在地的这种做法显然与税收相关法律相违背,我们该怎么做才对,肯请答复为盼。并请函购告南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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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再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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