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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资源税滞纳金

资源税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2020年11月-12月销售的砂石骨料(石子、石粉等),资源税在纳税所属期2021年1月缴纳。从税收征管法角度讲,税收稽查时2020年11-12月应交资源税是否可以认定已缴纳?是否还需补交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您如果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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