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石,对外销售原石的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1-08-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企业外购原石,并已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之后将该原石直接对外销售,在对外销售的环节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依据是什么?具体的税收法规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二)配套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和修改了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全文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取消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该证明取消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废止。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