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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2019年2月份之间未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19〕20号 中未处理事项,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税〔2019〕20号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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