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留言时间:2021-08-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2019年2月份之间未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19〕20号 中未处理事项,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税〔2019〕20号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