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初加工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1-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请问公司是收购农户自产自销的中药材,经简单清洗整理分拣等初加工,取得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抵扣的是按照票面金额及计算抵扣还是采取核定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7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成药生产”(代码:C2740)执行。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未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试点范围,未按中成药生产登记但实际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试点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5年9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进行判断,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