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河南省税务局: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10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于2016年9月—2019年7月进行了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费共计36000元。请问现在还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APP也下载不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您能够在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APP应用软件可以通过应用市场直接搜索进行下载,如您无法正常下载,可以把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