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河南省税务局: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09-29 我要评论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留言时间:2020-02-2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木焦油是否属于废弃的动植物油吗?

木焦油主要成份是杂酚油,是从山毛榉焦油蒸馏获得的。山毛榉为山毛榉科的-种植物,山毛榉的坚果油是用山毛榉的果实(坚果仁)制取油脂,木焦油是将坚果油剩余废弃的残油(焦油)经过蒸汽蒸馏用氢氧化钠处理、再酸化及再蒸馏使之与其他成份分离后制得,制成无色液 体或淡黄色液体。

请问:木焦油是否符合“财税(201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 的通知”中第四条: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从事符合上述条件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业务的可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其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包括以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对于木焦油是否属于前述情形,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