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公司在节日期间会以工会经费的账户给员工发礼品。这个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缴纳至工会,作为工会经费)
2、在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外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该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提供午餐,不属于午餐费补贴,无须代扣个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项目,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均需要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以非现金形式提供午餐,不属于午餐费补贴,无须代扣个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