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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能否追溯

09-29 税收优惠追溯 我要评论

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能否追溯

留言时间:2020-03-1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亏损,符合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条件。但我公司一直未申请享受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在2020年追溯申请享受以前年度应享受的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4.1减免税办理 5.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核准管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但当年没有申请办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要求退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多缴的税款,但不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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