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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分摊政策的适用主体问题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分摊政策的适用主体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用所有的小微企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如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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