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贵局于3月20日的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回复中提到:“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由于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预收款收取的日期,该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与交房日期实际相差甚远,请问如何应当如何理解贵局的回复,该预售合同是否不在贵局回复的书面合同的范围内?能否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交付房地产项目”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若您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房地产项目尚未交付,您需要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可。后期房地产项目交付后为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