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销售电力及其相关业务。公司采购有各种类型的成品油,现因为经营情况,不再发电了,想把库存的成品油对外销售。之前咨询过12366,说要去主管税务局的大厅新增成品油模板,今天咨询了大厅的税务人员,答复说是增加成品油模板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有销售成品油的内容。我公司,因为临近经营期,现在变更经营范围不太现实,想问问有其他方法能让我们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如需开具成品油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会结合业务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一些也业务需求相匹配的资料,建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或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