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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房产税减免政策

09-29 房产税减免政策 我要评论

房产税减免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为一家商业综合体出租方,疫情期间为所有商户(包含一般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统一减免了租金,减租金额累计超过一个月,但不高于一个半月。我司房产税缴纳方式为从租计征,按季缴纳。

1、根据国税总局4月9日普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 的相关内容,我司本季度房产税是否应该按照减免后的实收租金计算缴纳?如果按减免后的实收租金计算,是否视为享受了房产税减免优惠?

2、如果上述情况我司不视为享受了房产税优惠,则根据豫税发〔2020〕26号文,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了1-1.5个月租金的,可以申请减免1个月房产税。我司是否可以在以实收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基础上申请减免1个月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 规定:  一、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减免: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申报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申报享受,一次性办理”的简易办税流程。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减免代码,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后申报减免税;纳税人亦可到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因未适时申报减免多缴纳的税额,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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