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增值税发票,税率9%,应纳增值税额为82568.8元,在当地预缴2%增值税及附加税,剩余7%税额64220.18元,如取得进项50万元(税额49999.99元),那么剩余增值税额为14220.19元,附加税是应该为14220.19的附加税还是64220.18的附加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上述文件规定,附加税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计算,附加税费是抵扣后的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