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用地出让合同是否免交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安置房用地出让合同,是否可以依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免交印花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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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三、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如您是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或购买安置住房的,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不属于前述情形,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