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承包经营,纳税主体?
留言时间:2020-05-0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现实行对外承包经营,我公司每月只收取承包人当月收入的10%作为交给公司的承包费,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全部是以我公司名义签订的,请问,这种经营模式纳税主体是谁?将来承办人欠缴的税款我们公司有责任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