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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已认证未申报抵扣

09-29 已认证未申报抵扣 我要评论

已认证,未申报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9年5月份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我单位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是否也可申报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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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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