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9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怎么理解?如果我企业2019购置的设备,但未使用,2020年开始使用,那么我公司是否同样可以自2020年实际使用年度开始,同样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如果2020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向以后年度结转是否还是5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有关当年购买,次年投入使用的政策适用问题,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目前政策未对该问题进行细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