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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保障房异地建设费是否应缴纳契税

保障房异地建设费是否应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我司为许昌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一宗土地,在建设环节按照许昌市相关保障房相关规定缴纳了保障房异地建设费,按照《财税2004年134号》第一条第二款及《豫财税政〔2012〕24号》第(二)条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保障房异地建设费并未在上述文件契税计税依据中列示。保障房异地建设费是否应征收契税,恳请贵局给予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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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问题中提到的异地建设费如果是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则应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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