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水电消耗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5-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要从事写字楼出租和物业等配套增值服务业务。2016年营改增后,写字楼出租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物业等配套增值服务按照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写字楼在供电和供水部门只有一个户头,公司无法对众多租户单独准确计量水电消耗,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租赁双方约定采取打包的形式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单独收取水电消耗费用。在主管税务部门风险排查时,要求该部分水电消耗进项税转出,不允许抵扣。请问税务部门认定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