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生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6-0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商丘宁陵县阳光中西医结合门诊看病,花了2万多,不但没看好还更严重了,不给开具发票,他说他有的是关系,让我随便举报,执法部门真的就不管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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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因您反映的其他事项并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畴,目前仅就您所提到的发票未开具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若您反映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属实,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涉税投诉,您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