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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面粉生产企业进项税按投入产出法抵扣的问题

关于面粉生产企业进项税按投入产出法抵扣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面粉生产企业,进项税采用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河南省核定面粉农产品单耗比例为1.355,我公司经过设备改造实际农产品单耗有所降低,低于1.355,这种情况 是否影响我公司进行税额按国家国规定的计算方法和1.355的比例进行抵扣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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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 我省扣除标准的核定,先采取财税〔2012〕38号文件中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由试点纳税人申请(已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除外),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办法,即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适时根据各行业核定情况确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二、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一)谷物磨制业。产品名称:面粉 耗用农产品名称:小麦 扣除方法: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1.355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4.8.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二、业务概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政厅、税务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目前,我省生产面粉的统一扣除执行标准为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为1.355,建议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及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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