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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风险预警>纳税申报】现在是网上勾选确认认证了,这的确是方便了我们公司。可是,当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待到下月实际收到发票后发现该发票的备注栏里面的填写内容有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

【风险预警>纳税申报】现在是网上勾选确认认证了,这的确是方便了我们公司。可是,当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待到下月实际收到发票后发现该发票的备注栏里面的填写内容有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样的票据还给我公司会带来那些税务风险?

2019-03-14

  问:现在是网上勾选确认认证了,这的确是方便了我们公司。可是,当勾选确认后申报抵扣,待到下月实际收到发票后发现该发票的备注栏里面的填写内容有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样的票据还给我公司会带来那些税务风险?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请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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