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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统借统还增值税业务的咨询

09-29 统借统还增值税业务 我要评论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1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统借统还业务咨询: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特定用途借款(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取得借款后借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可否利用统借统还政策?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若您单位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若您单位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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