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征收率
留言时间:2020-06-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合同要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同约定的税率为3%,但有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为1%后,是否可以在当月既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由此可知,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在当期既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