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wu wei yi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屋符合“满五唯一”,上街区税务局不给过户
附件
关于原王彪房产的说明.doc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问题,房产过户问题建议您咨询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目前,对于满足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不清楚您所遇问题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