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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风险预警>税款征收】总公司统一支付的中标服务费,收到一张抬头为总公司名称的汇总金额的发票,总公司制作发票分割单(分摊表),分、支公司以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原件入账(发票复印件与费用

【风险预警>税款征收】总公司统一支付的中标服务费,收到一张抬头为总公司名称的汇总金额的发票,总公司制作发票分割单(分摊表),分、支公司以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原件入账(发票复印件与费用分割单加盖总公司财务章)。可否?有无纳税风险?

2019-03-14

  问:总公司统一支付的中标服务费,收到一张抬头为总公司名称的汇总金额的发票,总公司制作发票分割单(分摊表),分、支公司以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原件入账(发票复印件与费用分割单加盖总公司财务章)。可否?有无纳税风险?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对于分割单的使用文件中并无明确说明,具体账务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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