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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多缴纳增值税款怎么处理

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多缴纳税款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交增值税超过应缴纳增值税,目前已经开具红字信息表并办理完进项税转出。其超缴纳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1误收多缴退抵税【四、附报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您公司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多缴纳税款,可携带上述资料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具体业务办理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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