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报销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发表论文后杂志社开的版面费发票丢失,财务能否将记账联复印件盖报销专用章给作者用于报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若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若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针对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没有统一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方面要求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