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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税务师资格证书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师资格证书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收到的2019年税务师资格证书,证书上面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请问:如果申请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应在2019年度办理?2019年已经办理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了,需要更正申报吗?如何更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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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目录》)。

   因此,您取得的税务师资格证书,首先应当查询并判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如果属于《目录》范围内,则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鉴于您证书上面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则您属于在2019年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应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2019年已经办理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则需要更正申报。由于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已不在申报期,因此,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项中进行更正,或联系所属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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