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资金账簿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纳税人,2013年2月设立税务登记,注册资金500万元,印花税资金账簿按次申报,在这之前一直没有申报缴纳,现在申请注销,请问印花税资金账簿可以享受目前的减半再减半的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您的描述,需要先确定您单位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您单位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您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则可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叠加享受财税〔2018〕50号文件和豫财税政〔2019〕7号文件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否则,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