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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附加税扣除问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附加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汽车制造企业执行该政策时,允许扣除的计税依据包含消费税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税〔2018〕80号文件,附加税费允许扣除的计税依据仅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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