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附加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汽车制造企业执行该政策时,允许扣除的计税依据包含消费税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财税〔2018〕80号文件,附加税费允许扣除的计税依据仅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