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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铝合金门窗增值税税率

铝合金门窗增值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ps: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我公司应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

但部分网上老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解释,我公司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铝合金门窗是否属于该条款“等自产货物”范围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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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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