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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新政策下煤层气开采利用财政补贴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下煤层气开采利用财政补贴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8-1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煤层气开采企业,根据财建〔2020〕190号,多增多补,冬增冬补政策取的的财政补贴是否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缴纳增值税,若果应该交,是否应该与煤层气销售所缴纳的增值税合并实现先征后退?

财政补贴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在新的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下,企业能否取得财政补贴,取得多少财政补贴,企业自身的抽采利用量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受企业煤层气抽采利用增长情况的影响,甚至取决于全国煤层气奖补气量及奖补资金总量,在该情况下取得的财政补贴虽然与销量有关,但并没有直接挂钩,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中财政补贴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给众多煤层气开采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惑,请明确是否属于交税范围,如果应交,是否适用先征后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第一条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中未对“直接挂钩”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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